“三违”判定标准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保障本矿系统安全生产,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矿安监部门负责本矿相关管理人员日常制止“三违”行为的管理,并负责对制止“三违”情况登记在册
第三章相关要求第四条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集团煤业有限公司矿极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规定下井或带班,深入一线指挥生产,并严格对“三违”行为进行制止,确保当班安全生产
第五条矿相关人员查处的“三违”必须在一天内报矿安监部门统一登记、存档
第六条必须本着“惩防结合、教育他人”的原则,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分析、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按照本制度进行考核
第四章违章行为分类第七条“三违”根据情节严重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轻微三违
第八条采掘部分“三违”分类标准(一)严重“三违”、进入煤帮构顶作业未设专人观察的责任者;、违章进入采空区者;、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施工措施的主要责任者;、工作面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责任者或组织者;、工作面有冒顶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强行作业者;、锚杆、锚索的预紧力和锚杆的扭矩达不到设计要求,又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责任者;、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堵塞严重而继续生产者;、掘进巷道打注锚杆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者;、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它设备、物件的责任者;、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责任者;、综采工作面割煤过程中从煤壁侧进入工作面者;、在煤仓上口作业未系保险带者;、其它认为性质严重的“三违”(二)一般“三违”、单体液压支柱支设时,相邻支柱间未设防倒装置者;、回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操作者;、采煤工作面出现一架失效支架,不能有效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处理者;、煤壁伞岩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者;、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