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 输 安 全合 同 范 本 1. 承 运 人 : 名 称 : [承 运 人 名 称 ] 地 址 : [承 运 人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2. 托 运 人 : 名 称 : [托 运 人 名 称 ] 地 址 : [托 运 人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一 、运 输 方 式 和 货 物 描 述 1. 运 输 方 式 : [具 体 运 输 方 式 , 如 公 路 运 输 、铁 路 运 输 、航 空 运 输 等 ] 2. 货 物 描 述 : [详 细 描 述 货 物 的 名 称 、数 量 、重 量 、体 积 等 信 息 ] 二 、运 输 期 限 1. 运 输 期 限 自 [起 始 日 期 ]起 至 [结 束 日 期 ]止 。 2. 承 运 人 应 在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将 货 物 安 全 运 输 至 指 定 地 点 。 三 、运 输 安 全 责 任 1. 承 运 人 应 按 照 国 家 和 行 业 的 标 准 和 规 范 , 确 保 运 输 工 具 和 运 输 过 程 的 安 全 性 。 2. 承 运 人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防 止 货 物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受 损 、灭 失 或 被 盗 。 3. 如 发 生 货 物 损 失 或 损 坏 , 承 运 人 应 按 照 货 物 的 价 值 进 行 赔 偿 。 四 、运 输 费 用 及 支 付 方 式 1. 运 输 费 用 为 人 民 币 [具 体 金 额 ]。 2. 托 运 人 应 在 货 物 交 付 给 承 运 人 后 的 [具 体 日 期 ]内 支 付 运 输 费 用 。 3. 支 付 方 式 为 [具 体 支 付 方 式 , 如 现 金 、转 账 、支 票 等 ]。 五 、违 约 责 任 1. 若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具 体 金 额 ]。 2. 如 因 违 约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 违 约 方 还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六 、争 议 解 决 本 合 同 的 解 释 和 执 行 均 适 用 [法 律 适 用 地 ]的 法 律 。 如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七 、其 他 条 款 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 或 盖 章 ) 之 日 起 生 效 。 2.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承 运 人 ( 盖 章 ) : __________________ 托 运 人 ( 盖 章 ) : 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____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___ 日 期 : 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