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 总则1
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对于一般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除 应 满足 本 规 定 适用 的 要 求外 , 尚 应 符合 有 关 行业 标 准 的 规 定
注 : 工 业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根 据 工 程 性 质 执 行 有 关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3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4 各 阶 段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 具 体 应 执 行 第2 、 3 、 4 章 条 款 ) :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注: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对于将工程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当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5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被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工程的需要
6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7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
对于具体的工程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