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不含城市地铁及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项目)办事指南审批科室:建筑业管理科编号: CC15A139-000 1. 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不含城市地铁及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项目)2. 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核准;取得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建筑工程施工,但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除外。4.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 4月22日主席令第 46号修正 )第二章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 91号修正)第二、三条,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2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佛府〔 2012〕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doc(请点击打开)5. 审批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1号)第四条(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一)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