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筑 施 工 现 场 钢 管 扣 件 安 全 管 理 规 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 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 验收、 检测、 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 、在 建 工 程 用 于 材 料 堆 放 分 隔 或 防 护 栏 杆 的 钢 管 壁厚 应不小于 2
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
00mm ,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