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确保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责任明晰,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绍兴市区范围内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服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四条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建机一体化企业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
凡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我站申请
通过备案登记的企业可进入绍兴市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并可在市区范围内承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业务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一条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 2);(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资质证明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办公场所及设备维修、存放场地的证明材料及场地照片;(五)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企业的各种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
其中, (一)、(二 )、(三)、(四 )、(五)应当提供材料原件扫描件; (六 )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条我站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材料符合要求的将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考核通过备案的将获取绍兴市区统一的企业备案登记编号并进入绍兴市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
第三章信用评价第一条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综合情况、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管理情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