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说明1 总则第一条目前,全省部分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停车难”的问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不足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全省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主要采用1988 年 10 月公安部、 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 试行)( 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新的形势需要,因此制定本标准, 其目的是为本省大、 中、小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类别、区域、建筑类型制定了相应的配件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为规划、设置、管理提供指导
第三条本条对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进行了定义
2 一般规定第五条考虑到我省城市在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建设项目所处的区位差异性,对建设项目的配建指标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指标适用的规划管理区域进行了划分
第六条、第七条为了避免停车泊位设置过于零散布置带来的管理、景观方面的不足,对本标准适用的建设项目面积的下限值进行了规定,建筑面积小于 300 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 平方米(含 300 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 30%予以补建
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 阐明了建设项目配建停侧泊位的计算方法,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确定,对混合性质单体建筑或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所需的泊位后进行累计
第十一条本条对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总泊位数上限做了规定,为20%
小型汽车所需的停车面积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