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3 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2024 年 7 月 1 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法律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 24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