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考核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管理体系》中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程序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条 对项目经理部,按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开工至竣工)进行一次性考核,实行平常分阶段抽查和最终完(竣)工全面系统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二大类共 19 条,总分为 160 分,详见《考核内容及评分表》
第五条 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以考核评分表(详见附表 1和附表 2)综合得分为主要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良:得分为 140 分及以上的
2、合格:得分为 100-139 分的
3、不合格: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的,或得分为 100 分以下的
第三章 奖惩办法第一条 考核结果由考核部门负责人和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及公司经理批准后,作为被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业绩之一
第二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公司将对该项目部进行处罚或奖励:1、发生重伤 1-2 人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20 万元的,对该单位罚款 1-2 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1000-2000 元;2、发生死亡 1-2 人,或重伤 3 人以上,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50 万元的,对该单位罚款 3-6 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3000-6000 元;3、发生死亡 3 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对该单位罚款 7-10 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2 万元;4、虽未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但综合考核得分不合格(低于 96分)的,每差 1 分罚款 200 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