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健康进展,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投入品包括农业种植、养殖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肥料、种子、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用于农业初级产品生产、加工、储运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及其它用于农产品,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第三条 凡在本旗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旗、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引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大力生产推广高效、优质、低残留、无污染的农业投入品,以确保农业持续、健康、稳定进展。第五条 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农业投入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农业投入品安全的关注,引导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者加强安全意识,保障全社会农产品安全。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引导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者加强安全意识。第七条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生产农产品所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中以国家强制性标准允许添加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目录以外的材料,作为农业投入品。第八条 农牧业局应充分依托农牧业系统现有的旗、乡两级检验机构的检测力量,加强农业投入品检验检测,完善检测仪器设备,充实检测技术人员,突出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评价性检验检测。第九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的人员的业务培训,农业投入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培训的具体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必须建立经营台帐,保存经营农业投入品合同、票据、账簿、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台帐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购进产品时,应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当将产品与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