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1 一般规定 1
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GB 50160-92(1999年版) 7
1 2 消防站 2
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
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GB 50160-92(1999年版) 7
2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 2
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 5min
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 4km
GB 50160-92(1999年版) 7
3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 15m
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
GB 50160-92(1999年版)7
4 消防站车辆的配置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
GB 50160-92(1999年版)7
5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配备,应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
GB 50160-92(1999年版)7
6 消防站必须设置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其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话报警系统的受警电话应为录音电话; 2、当设有自动报警、手动报警按钮系统时,宜设置报警信号显示盘; 3、当企业设有电视安全监视系统时,消防站宜设置显示屏幕; 4、当企业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反馈信号在消防站宜有显示
GB 50160-92(1999年版)7
7 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量较多时,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