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1 一般规定 1.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GB 50160-92(1999年版) 7.1.1 2 消防站 2.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GB 50160-92(1999年版) 7.2.1 2.2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 2.5km;并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 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 4km。 GB 50160-92(1999年版) 7.2.2 2.3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 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并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道路。 GB 50160-92(1999年版)7.2.11 2.4 消防站车辆的配置数量,应根据灭火系统设置情况满足扑救最大火灾的要求。 GB 50160-92(1999年版)7.2.4 2.5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配备,应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 GB 50160-92(1999年版)7.2.5 2.6 消防站必须设置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其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话报警系统的受警电话应为录音电话; 2、当设有自动报警、手动报警按钮系统时,宜设置报警信号显示盘; 3、当企业设有电视安全监视系统时,消防站宜设置显示屏幕; 4、当企业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反馈信号在消防站宜有显示。 GB 50160-92(1999年版)7.2.6 2.7 消防站内储存泡沫液量较多时,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一级消防站尚宜设置泡沫液罐拖车或运输车,且车上应配备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GB 50160-92(1999年版)7.2.7 2.8 消防总站应由车库、通讯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蓄电池室、干燥室(寒冷或多雨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消防分站的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GB 50160-92(1999年版)7.2.8 2.9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 12℃。一、二级消防站的车库宜设机械GB 50160-92(1999年版) 2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 标准 检查结果 备注 排风设施。 7.2.9 2.10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