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工艺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工程。 2 .材料要求: 2.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试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2.2.1 砌块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2.2.2 运到现场的小砌块,应分规格分等级堆放,堆垛上应设标志,堆放现场必须平整,并作好排水,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1.6m ,堆垛之间应保持适当的通道。 2.3 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包括普通砂浆和砌块墙体专用砂浆。宜采用专用砂浆,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 2.3.1 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水泥强度等级应根据砂浆强度等级选择。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3.2 砂:宜采用中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2.3.2.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5%; 2.3.2.2 对强度等级小于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10%; 2.3.2.3 人工砂、山砂、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2.3.3 消石灰:采用符合JC/T 481 规定的钙质消石灰粉或成品石灰膏。 2.3.4 掺和料:通常采用石灰膏或粉煤灰。石灰膏使用时,生石灰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磨细石灰粉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粉煤灰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 的规定。 2.3.5 外加剂: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2.4 芯柱混凝土 2.4.1 专用混凝土(见行业标准JC861-2000) 2.4.2 普通混凝土 2.4.2.1 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 2.4.2.2 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第 7.2.1 条款的规定,其强度等级应根据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确定。 2.4.2.3 砂:宜采用中砂或粗砂,质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