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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镇消防安全工作约谈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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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镇消防安全工作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委会、部门消防监管责任的落实,完善我镇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消防安全工作约谈督办,是指镇人民政府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未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时完成重大消防专项工作的,以及镇政府或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对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委会、部门的负责人,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并视情况进行专项督办,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求其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提出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意见和措施。 实行消防安全工作约谈督办制度不替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有关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行约谈督办制度应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督办按下列规定负责: (一)镇政府负责组织对全镇有关单位(包括镇属生产经营单位、镇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约谈,并实施专项督办。 (二)镇政府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委会、部门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并实施专项督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根据情况实施专项督办: (一)发生 1 人以上死亡、较大以上损失(1000 万元以上)、重伤 3 人以上或社会影响较大火灾事故的,火灾事故单位的责任人和该单位的所属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委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接受约谈。 (二)列入重点整治范围的单位(行业)发生火灾,或连续两年发生 2 次以上同类生产性火灾事故的,镇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委会、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省、市、县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任务或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不力的以及在整治过程中未按照工作计划实施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委会、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接受约谈。 (四)重大消防专项工作任务落实不力,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委会、部门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接受约谈,经上级机关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所属主管部门负责人接受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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