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渝府令(2011)第 249 号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三章 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章 经营者管理职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第四条 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第七条 男性年龄不超过 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 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第一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并经过危险货物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