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 J 23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4—09—20 批准 1995—02—01 实施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统一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标准,防止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厂、矿及其他专用码头的环境保护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必须执行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1.0.4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的方针,并应积极慎重地推广先进的防治污染技术。 1.0.5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 2 一般规定 2.1 选址、总图和工艺设计 2.1.1 港口工程选址应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或城市环境规划的要求。 2.1.2 港口工程选址应考虑风向和水流对环境的影响。对大气环境污染较大的港区,宜布置在城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对水环境污染严重的河港港区,应布置在城市下游的河段 。 2.1.3 港区总图布置时 ,装 卸 作 业 对大气环境产 生 较大污染货 种 的泊 位 ,应布置在港区常 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装 卸 作 业 对水环境产 生 严重污染货 种 的河港泊 位 ,应布置在港区的下游岸 线 。 2.1.4 对大气环境产 生 严重污染货 种 的港区、泊 位 ,同 相 邻 污染较轻 的港区、泊 位 及辅助 生 产 区和生 活 区之 间 应设置卫 生 防护距 离 ;其距 离 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的规定确 定。 2.1.5 新建工程总图设计应满 足 环境工程、卫 生 防护距 离 的要求。 2.1.6 河港码头泊 位 与下游城镇 、港区生 活 用水取 水口之 间 应设置不 小 于 1 000 m 的卫生 防护距 离 ,污水排放口应设在生 活 用水取 水口的下游500 m 以 远 : 感 潮 河段 设在取 水口下游的排污口,距 取 水口的距 离 还 应适当 加 大。 2.1.7 海港港区污水排放口不 宜设在港池 内 ,排污口的选择 应充 分 利 用潮 流的稀 释 扩散作 用。 2.1.8 港口工程的工艺设计应采 用低 污染或无 污染的工艺流程和设备 。 2.2 环境工程设计原 则 2.2.1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根 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