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煤炭、集装箱、矿石码头泊位的建设有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由所在省的发改委核准, ★★ 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 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申请,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 (1 )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2 )经可行性研究通过论证可行后,方可向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申报立项; (3 )建设项目由审批机关立项并经有关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后,施工前应向港口管理机构办理岸线和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审批手续; (4 )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开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三)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连云港市港口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由连云港港口管理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