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 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 法勘 探 或 者 工程挖掘 、工程钻 探 、采矿。 国家 安全生 产 监 督 管理 总 局 令第 43 号 《 危 险 化 学 品 输 送 管道安全管理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危 险 化 学 品 管道及 其 附属设施外缘 两侧各5 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 现 下列危 害 管道安全运 行的行为的,应当及 时 予 以 制 止,无 法处 置时 应当向当地安全生 产 监 督 管理 部门报 告 : (一)种 植 乔 木 、灌 木 、藤 类 、芦 苇 、竹 子 或 者 其 他 根 系 深 达 管道埋设部位可能 损坏 管道防腐 层 的深 根 植 物 ; (二)取土 、采石、用火 、堆 放 重 物 、排 放 腐 蚀 性 物 质 、使 用机 械 工具 进行挖掘 施工、工程钻 探 ; (三)挖塘 、修渠、修晒 场 、修建水产 养殖 场 、建温 室 、建家 畜 棚 圈 、建房 以 及 修建其 他 建(构 )筑 物 。 第二十二条 在危 险 化 学 品 管道中心线两侧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管道附属设施外缘 两侧5 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 现 下列建(构 )筑 物 与 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 离不 符 合 国家 标 准、行业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