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01-17批准 1987-05-01 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从煤粉炉排出的烟气中收集到得细颗粒粉末称为粉煤灰。按排放方式粉煤灰粉为干排灰和湿排灰。 为了正确、合理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粉煤灰,特制定本规程。 符合本规程要求得粉煤灰可作为混凝土和砂浆的掺合料。 第 1.0.2 条 本规程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和构筑物中掺粉煤灰的混凝土和砂浆(以下简称粉煤灰混凝土和粉煤灰砂浆)。 第 1.0.3 条 粉煤灰混凝土和粉煤灰砂浆除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遵守相应的专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粉煤灰的技术要求 第一节 品质指标 第 2.1.1 条 粉煤灰按其品质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其品质指标应满足表 2.1.1 的规定。 粉煤灰品质指标和分类 表 2.1.1 序号 指标 粉煤灰级别 1 Ⅰ Ⅱ Ⅲ 1细度( 0.80mm 方孔筛的筛余 % )不大于 5 8 25 烧失量( % )不大于 5 8 15 需水量比( % )不大于 95 105 115 三氧化硫( % )不大于 3 3 3 含水率( % )不大于 1 1 不规定 注:代替细骨料或用以改善和易性的粉煤灰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第二节 试验方法 第 2.3.1 条 供方应按本规程规定对粉煤灰按批检验,并签发出厂合格证,其内容包括: ( 1 ) 厂名和批号; ( 2 ) 合格证编号及曰期; ( 3 ) 粉煤灰的级别及数量; ( 4 ) 检验结果(按本规程第 2.1.1 条的要求)。 第 2.3.2 条 以一昼夜连续供应的 200t 相同等级得粉煤灰为一批,不足 200t 者按一批计。粉煤灰供应的数量按干灰(含水率 <1% )的重量计算。 第 2.3.3 条 必要时,需方可以对粉煤灰的品质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 1 )散装灰取样——从不同部位取 10 分试样,每份不小于 1 ㎏,混合拌匀,按四份法索取比试验所需量达已被的试样(称为平均试样)。 ( 2 )袋装灰取样——从每批重任抽 10 袋,并从每袋中个取试样不少于 1 ㎏,按本条( 1 )中的方法混合缩取平均试样。 第 2.3.4 条 每批粉煤灰必须按本章第二节的要求,检验细度和烧失量,有条件时,可加测需水量比,其他指标每季度至少检验一次。 第 2.3.5 条 检验后,符合本规程有关要求者为合格品;若其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则应中心从同一批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时,则该批粉煤灰应降级处理。 第四节 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