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法定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计资〔1983〕869 号)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 1684 号)
申请条件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自筹资金、国内外基建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线(包括复线)、第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的恢复性项目;项目总投资在2 亿元以上(包括2 亿元),或产权隶属关系为省属,或省参股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报省或由省审核后转报国家审批;项目总投资在2 亿元以下、产权隶属关系为地市县属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建设资金及其它建设、生产条件不能自求平衡的,均需报省或转报国家审批(省里已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
办理程序需要国家和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五道审批手续,即:1
项目建议书审批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对项目(1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拟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还要说明城市(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方案)审批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门、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1)总论A、项目提出的背景(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