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私人幼儿园的规定,各地有各地的具体规定,但精神基本上是一致的,你可以遵循这个精神办理
教育行政部门是托幼 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 ( 市)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托幼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业务的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人事、机构编制、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部门及妇联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托幼管理的有关工作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 二) 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 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 资金 ;( 四)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五)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园、所址应当设置在安全、无环境污染、不影响采光的地方;( 二) 房舍及活动场地相对独立; 确实不能独立的, 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 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及隔离室、浴室、工作人员值班室等基本用房;( 四) 配备适合幼儿 使用 的桌椅、 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及保证幼儿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五) 按照规定的类别、数量配齐教具和玩具,并确保教具和玩具的安全、卫生
幼儿园、托儿所围墙外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货场、垃圾站、集贸市场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 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二)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 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 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五) 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 保健 合格证明;( 七) 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