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案资料范文分享异化诉辨交易问题探讨异化诉辨交易问题探讨异化诉辨交易问题探讨20xx 年 4 月 19 日,《法制日报》报道了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运用诉辨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这则报道一经发稿便在法学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作为“舶来品”的诉辨交易一夜之间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表态:辩诉交易目前不能用于办案
诉辨交易( plea bargaining)就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一般是通过其辩护律师) 就被告人的罪行及量刑问题的协商和交易
在诉讼过程中,检察官为了使被告人认罪,便以“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与被告人在法庭外进行谈判
若双方能达成协议,该起刑事案件便可不经过审理程序而告终结
诉辨交易可以称得上是美国的“国粹”,它起源于美国19 世纪的经济大发展,伴随着经济大发展的是犯罪案件大量增多, 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诉辨交易便在美国应运而生
目前美国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诉辨交易来解决的
很早之前一些眼光敏锐的学者已经就这一诉讼制度能否为我国所借鉴和移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是它真正成为热点还是在 《法制日报》 报道了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运用这一制度来办案之后, 目前各界人士讨论的热烈程度可以用“如火如荼”来形容
主张移植和借鉴诉辨交易这一诉讼制度的理由大体上有三个方面
第一,它简化了司法程序,节约了诉讼成本
有学者将诉辨交易看作是一种简易程序,有的学者则认为诉辨交易应该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因为相对而言这一制度在程序上更加简单化,曾被戏称为“走廊交易”
可以说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检察机关,他们当然都乐意“以最省的钱解决最多的事”;第二,它减小了双方当事人的风险,有利于被告人认罪以及检察机关和法院结案
对于被告(当然我们这里的被告是指确实犯了罪的人) 而言,他们犯下罪行之后会有一种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