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建造合同》的若干问题探讨作者:赵团结 严彩玲 上传时间:2024-11-19 0:0 设计采购施工(英文为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简称 EPC)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EPC 总承包方式由于项目工期及预期效果较其他施工方式较有保证而在国内外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在国内,其会计核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所法律规范
一般纳税人作为 EPC 总承包人,由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而呈现出其他总承包人不同的特点
笔者根据实务经验,针对增值税纳税人作为 EPC 总承包人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时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EPC 总承包合同的合并 建造合同准则第七条规定,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经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 EPC 总承包合同涉及到设计、设备采购和土建安装及现场技术服务等业务,这些业务所涉及的税种分别为营业税(且税率不同,其中设计和现场服务适用服务业 5%,土建和安装适用建筑业 3%)和增值税
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将其分解为设计、设备供货和土建安装等几个合同,或者在同一个合同中单独列示不同业务的金额
但由于这些合同标的密不可分且统一由总承包商实施,可以认定施工合同对外是一揽子签订的,表明符合条件(1)
对客户而言,只有这几项合同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时,才能发挥效益;对总承包商而言,这几项合同的各自完工进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