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无效专利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第号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参加上述两案件的无效程序
二、乙方律师应仔细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如遇特别情况,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另行指派代理律师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真实证据
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本合同约定而未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五、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甲方
如甲方单方终止履行合同,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本合同约定而未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六、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
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索未支付的费用及追讨损失
七、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为了节约不必要的程序,甲方授权乙方可以乙方代理律师的个人名义作为无效程序请求人对上述两专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八、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本案实行风险代理,分为前期律师费和后期律师费
前期律师费: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办案费人民币五万元(¥50000
00),无论无效结果如何,该费用不予退还
后期律师费: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上述两专利均无效的裁定,甲方在收到裁定三天内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十万元(¥100000
00);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上述两专利其中任一专利无效的裁定,甲方在收到裁定三天内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五万(¥50000
九、在本合同生效后,代理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非诉讼方式终结或以和解、调解、撤诉等方式终结的,不影响本合同关于乙方收取费用的约定
十、律师为本案外出调查、调解、出庭的旅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