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长民初字第 1614 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赵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思华,男,生于 1970 年 5 月 25 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段卫国,男,生于 1994 年 12 月 5 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于 2024 年 6 月 5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与被告段卫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与被告段卫国自行和解,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秀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庆霞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4888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