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5 篇范文 XX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XX 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