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附件一: 2010 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一、建设范围 未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 号)及《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中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含地市设区的监测站)
二、建设内容 结合各地区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环境监测站在其原有能力建设、仪器装备水平基础上,根据监测工作需要提出《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主要配齐基本监测设备以实现基本达标要求
同时可提出 5—10 种自定设备需求(设备配置范围见附表一),环境保护部将统一审核
各省可申报 1 个县级市环境监测站作为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
三、申报条件 1
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
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与在岗人员满足三级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 3
必须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 4
必须具备基本的监测业务用房(保证所配置设备能够合理 — 10 — 配置和有效使用)
申报实验室条件改造的试点县级市环境监测站的实验室面积及设备须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环发〔2007〕56 号)的要求
优先支持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的县级环境监测站(见表1-1),优先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县级环境监测站
重点考虑承担国家和省监测任务的重点区域、流域的县级环境监测站及县级市环境监测站
对近三年国家已支持过的县级监测站,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四、资金筹措方案 国家按照东、中、西40%、60%、80%的比例补助,其余地方自筹
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需注明,并在申报材料中附上相关适用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
五、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 设备配置及参考价格见表1-2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
2010 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资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