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养老院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自愿举办,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关注弱势群体,为入寓老人排忧解难。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第五条本单位所在地: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则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为社会入寓老人提供生活安居(二)社会养老、托老、三无人员、孤残入住、医疗康复、健身娱乐(三)临终关怀等服务(四)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八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二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会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三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事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一)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二)章程的修改;(三)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会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