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 / 11 我国票据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完善一、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法定事由及限制所谓抗辩, 是指义务人或被他人要求履行义务的人提出相应的理由,从而否定权利人或主张权利的人对自己提出的要求或请求
票据抗辩最主要的功能在于法律赋予票据债务人行使一定的自我保护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票据与票据抗辩很自然地在一定程度上相成对峙空间
在二者之间构筑一种平衡状态无疑是票据法体系内部一个重要内容
因此,对票据抗辩的原因及其限制作出理论上的探析十分必要
( 一) 票据抗辩的法定事由1、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本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本身
第二,抗辩事由可由票据债务人用来对抗一切不特定债权人,且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第三,抗辩事由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无关,具有客观性特征
正是对抗不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具有的以上绝对性和客观性的特征
所以该种抗辩又称为物的抗辩
这些事由主要有:(1) 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
票据上如果欠缺法律规定的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则票据无效; 同时如果票据上记载了一些不得记载的事项,也可能使票据无效
在我国票据法律法规中,主要体现在:①票据上 欠缺表明票据种类的记载
②票据上欠缺表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以及确定余额的记载
③票据上欠缺有关当事人的名称、签章及出票日期
汇票必须有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名称,本票必须有收款人名称,支票必须有付款人的名称
至于出票人的签章及出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 / 11 日期,一旦欠缺将导致票据无效
④票据上记载了某些不得记载的事项而使票据无效
例如,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附加了一定的条件
(2) 票据权利无法行使
主要是:①票据上记载的日期未至或者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与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不符合而对持票人可以行使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