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编号: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合 同(出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编号: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合 同 重要提示请出质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
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质权人予以说明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权人:分(支)行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同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及登记1
1出质标的为 (以下称“应收账款”)
2 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3 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4 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2
1 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 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专用账户及通知3 .1 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 )(以下称“专用账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