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库存及来料加工协议甲方:**市**区风威钢铁开料厂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市华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1、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将钢卷寄存在甲方厂内仓库及待加工一事,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 甲方收到乙方的材料后,必须及时出具入库单给乙方,入库单上必须清楚地标明货物名称、规格、件数、重量及包装完好状态,并加盖企业公章或仓库专用章;本入库单一式三联,甲方留底两联,乙方一联(为方便操作,甲方先入库单传真给乙方,后期每月必须在月底将原件交还给乙方)
2、 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乙方存放材料,必须法律规范装卸,按钢卷组号、按规格堆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材料破损、变形、浸水、火灾烧毁等,双方协商解决,如丢失时,甲方必须按损失价值(材料进货价)全额赔偿给乙方
(如因地震等不可抗拒的天灾除外)
3、 甲方必须做好防水防锈等措施,并对库存钢材材料规格及数量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甲方不得调换乙方材料或使用乙方的材料,如发现甲方有上述现象,甲方必须按调换材料或使用材料进货价 1
5 倍赔偿给乙方
4、 甲方有权拒绝甲方认为无法保存的材料;如:容易压扁的材料、难以保存的材料
乙方需要寄存要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通知甲方
5、 乙方存放于甲方仓库的材料,若在甲方加工的,则甲方给予乙方免除三个月仓储费与装卸费,超出三个月根据超出一天 0
3 元/吨*天收取仓储费
若不在甲方加工而原卷出仓的,则甲方收取乙方 15 元/吨 的装卸吊机费,仓储时间超出三个月的,根据超出一天 0
3 元/吨*天收取仓储费
(含税)6、 乙方有权调整仓储费等相关费用
(1)乙方应提前 30 天通知甲方;(2)甲方不同意调整的,应当自接到乙方通知后 30 天内对货物进行处理(出仓或转仓),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新的收费标准
7、 由于甲乙双方长期合作,甲方应优先保证乙方委托的钢板加工,必须以最快捷优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