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代理商欠租金电信公司起诉维权(案例)案情:2012 年 9 月 1 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与陈某签订《天翼手机卖场柜台合作协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为其承租房屋后经营的电信柜台业务租赁给陈某经营,协议约定:柜台位置与柜台数量:乙方(桂平市众鑫通迅器材经营部个人经营,经营者陈某)经甲方(电信公司)授权代办电信业务及终端销售,甲方为乙方提供柜台地址:桂平市汽车总站对面农业局一楼,柜台数量 27 节。租金及交纳方式:乙方每月需缴纳 28000 元整柜台租金。每月 10 号前租金缴纳至甲方指定的帐户,乙方逾期 30日不缴纳租金的,则视为乙方违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期至 2013年 12 月 31 日止。同日双方再签订《代理商业务代办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网点建设补贴、异网策反网点月经营补贴、约束条款。(一)甲方为乙方约定的网点一次性提供 203000 元网点建设补贴,用于该网点的装修、设备和转让等各项费用。实际补贴额以最终结算为准。(二)乙方约定的网点实际有效经营期不得短于本补充协议之日起 2 年,即至 2024 年 9 月1 日"。补充协议还对经营标准及补偿作出约定。协议签订后,陈某按约定缴交 15000 元保证金,在经营过程中,于 2024 年 2 月 1 日作出停业书面报告,称由于经营不善、管理不当,桂平市众鑫通迅器材经营部于 2024 年 1 月30 日停业,请求电信公司下属的桂平分公司派员交接。陈某作出停业书面报告后,仍在经营,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为机号 180××××7097 用户办理改终端设备。蒋某(陈某之夫)在 2024 年 3 月 1 日签名确认 2024 年应付租金 177623.58 元未付,陈某实际经营至2014 年 3 月 3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陈某尚应支付 2024 年应付租金 177623.58 元与2024 年 3 个月的租金 84000 元(28000 元/月×3 月)给电信公司,合计应付 261623.58 元(177623.58 元+84000 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向一审法院广西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蒋某支付 261623.58 元给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不予退还 15000 元保证金给被告陈某。上诉人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评析:电信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天翼手机卖场柜台合作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