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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常见问题汇总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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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常见问题汇总房屋租赁合同是每一家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签订的合同之一,从最初的企业登记注册,到后期的企业日常经营、仓储,企业都可能面临与业主方签订租赁合同。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法务部通过对常见问题的汇总,为你答疑解惑。【问题 1】我们能否与业主方签订永久租赁合同?答:所谓“永久租赁”是不可以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是“超过部分”无效,并未否定“二十年”以内的法律效力,自租赁之日起二十年内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问题 2】法律上是否认可口头租赁合同?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假如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内,可以采纳口头形式;假如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则必须采纳书面形式,否则,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问题 3】租赁期限内,我们作为承租人,可以自由转租吗?答: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这里的“同意”既可以是当初签约时书面合同中的约定,也可以是事后出租人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假如是事后的同意,承租人一定要保留出租人“同意”的证据,以避开不必要的争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假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另外,假如出租人知道转租的事实,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六个月未表示异议,视为其同意转租,不得主张转租合同无效,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支持。【问题 4】业主方准备把租赁房屋对外出售,可以因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吗?答:除非承租方同意,业主方无权以对外出售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除租赁”原则。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问题 5】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期限已经届满,承租人仍在使用房屋,出租人也未提出异议,是否视为原租赁合同自动顺延一年?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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