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上 龙翼飞 杨建文 一、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一)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概念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
上述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
(二)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种类 根据《贷款通则》第 61 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形式总体上分为两类,一是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直接体现的借贷合同,二是非借款合同方式所形成的变相借贷合同
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
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人参加签订协议
后者的表现方式则比较模糊和复杂,大致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 1
联营形式的借贷 当事人签订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但内容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参加具体经营活动,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
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条款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贷关系
包括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投资形式的借贷 法律上的投资,一般是指取得股权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但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固定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并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