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十九章是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从第 365 条至 380 条,共计 16 条
这些条文主要涉及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管人和寄予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等问题
一、保管合同概述保管合同制度始自于罗马法
罗马法中称其为寄予,分为通常寄予与变例寄予
通常寄予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予人,而变例寄予又称为消费寄予,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予、讼争物寄予及危难寄予
从本章规定来看,我国合同法对这两类保管合同均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 378 条即是关于消费寄予的规定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 365 条规定了保管合同的概念,保管合同又称寄予合同、寄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保管人(也称受寄予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接受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也称寄予人)
把握保管合同定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从外延上看,保管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保管合同是保管他人之物的合同
(2)保管合同以物品物保管为目的,须有保管物占有的转移,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才能成立;保障物返还给寄存人保管合同才算完结
保管物占有的转移并不等于保管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保管人无权使用保管物
当然,保管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的,保管人可以根据约定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3)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保管物
既包括一般商品、货币等种类物,也包括名人字画等特定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前沿问题】保管物的范围界定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有两种趋势:第一,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予物以动产为限
第二种是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其民法认为不限于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