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于 2024 年 12 月 22 日由财政部以财会 202415号印发。该《规定》分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新旧衔接 4 部分。一、财政部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4]15 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保险公司:为了法律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为了法律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等问题,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保险混合合同分拆(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假如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假如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 26 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人应当以单项合同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不同合同的保险风险同质的,可以按合同组合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除外。合同的签发对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的影响的,表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