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Q/GZZYTR G.20.02.01(ZG1125-2024)1、范围本制度谈话和函询对象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新提拔或者入党转正的干部廉洁任职与厂技改项目相关的人员作出的廉洁谈话,第二部分是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纪检监察室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三部分对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本标准适用于铜仁卷烟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办法2.1 廉政谈话 2.1.1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开或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真正发挥廉政谈话的作用,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2 诫勉谈话 2.2.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从时机上看,这种谈话是在发现领导干部有了苗头性问题时采纳的。所谓苗头性问题,是指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出现了轻微的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这时假如及时刹车、主动纠正,就有可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假如不及时制止,任其进展,则很有可能酿成大的问题。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对犯错误的同志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怀干部成长的角度出发,经过批判和自我批判,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2.3 函询2.3.1 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实行书面的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即为函询。党员干部职工在收到组织函询的 15 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3、目的3.1 为了仔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健康成长和建设高素养干部队伍,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4 廉政谈话下载后可任意编辑4.1 谈话适用范围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