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Unilever Company Limited和andXXXXXXXX 有限公司仓储服务合约签订日期: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仓储服务合约(以下简称“合约”)于年 月 日,由: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合法公司,其注册地址在上海市遵义路 100 号,上海城 30 楼(以下简称“UCO”),为合约一方
和:XXXXXXXXXXXYY 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合法公司,其注册地址在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
定义在本合约中,以下词语和表述应具有下述含义,除非其文意另有所指:a)关联公司 意指任何公司,只要是合同一方控制、被控制或是一方作通常的控制(控制是指有权运作或掌握该公司至少 51%的运作表决权),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或由该公司、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直接或非直接掌握多数运作表决权的公司
b)商业秘密 意指任何由接收方获得信息,无论在本合约签订之前或之后,书面或口头,或依据合约双方的讨论,协商和通讯,或根据本合约猎取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服务,商品,本合约及其术语,合约双方和与他们有关公司的相关业务,事件,商业策略和行为,尚未公开的有关业务转移、库存报告、库存情势、库存变动、客户名单、交易秘密和数据等信息
c)服务 意指附件一所列明之由服务商向 UCO 所提供的服务
d)KPI 意指附件二所列之履行合约所要求的关键指标
e)产品 意指 UCO 所生产的所有产品
f)损害补偿 意指因服务商未能按 KPI 标准履行本合约而应支付给 UCO 的损失清算
后勤服务服务商有权选择是否提供本合约之外 UCO 要求的后勤服务(下称额外服务)
额外服务的提供应依据合约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条件和额外费用执行
服务商应在 UCO 提出此种额外服务要求后十个工作日,无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