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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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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防范和化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担任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人(以下简称“被保荐人”)的保荐人,从事创业企业保荐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保荐人资格 第三条 保荐人必须是具有股票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 具有股票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自动取得创业企业保荐人资格,无需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得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 保荐人可以由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人资格的机构担任。 第三章 保荐责任 第六条 保荐期限为股票发行上市期间、股票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二个会计年度。 第七条 保荐人在被保荐人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应承担下列保荐责任: (一)根据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法律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被保荐人提供股票发行上市的专业指导意见; (二)核查被保荐人的基本情况,确信其具备《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三)指导被保荐人根据法律规范要求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对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四)指导被保荐人建立法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确信被保荐人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确信被保荐人的全体董事充分了解其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责任; (六)代表被保荐人报送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进行沟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保荐责任。 第八条 保荐人在被保荐人股票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二个会计年度内应承担下列保荐责任: (一)根据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法律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被保荐人持续提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则的专业指导意见并指导其法律规范运作; (二)督促被保荐人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进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项义务;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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