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损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法律规范》(Q/SY1240-202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法律规范》(Q/SY1241-2024),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除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预制厂(车间)、锅炉及焚烧炉等。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第五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七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 安全职责第八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判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第九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安全职责: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第十条 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二)仔细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火作业许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许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