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动火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损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法律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法律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施工作业
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修场所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 、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职责第八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判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安全职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二)仔细督促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