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的解释关于劳务公司纳税与如何开具发票的解释_木子的天空问:我企业是一个劳务公司,专门为各需要人员的企业提供人员劳务,我们只是争管理费,根据财税[2024]16 号文件规定差额缴纳营业税
以前我们都是按全额开发票,按差额缴税,但是现在某市某某区地税局专管员让我们根据差额(管理费)开发票(说是纠正以前错误),这样我们对用人单位全额收款不可能开具差额发票
请给予具体解释
接到该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我们向发票管理处和流转税处(主管营业税的处)进行了咨询
经讨论探讨,流转税处主管人员解释了如何纳税及如何开具发票,并说以前一直应该这样执行,可能各地掌握有问题,所以才出现纳税人反映的情况,现将两个处的探讨结果整理并回复纳税人,同时作为 12366 今后统一解答依据
答:财税[2024]16 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派遣)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关于对此条政策的理解:1、“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
首先双方应有委托书或协议(包括口头协议),委托事项是“: 安排劳动力”
误区:不是将本企业员工安排到用工单位
也就是:假如劳动力(以下称: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个人属于劳务公司的人,再到用工单位工作是属于劳务公司为这个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则全额开具发票,全额缴纳营业税
不能差额纳税
2、假如用人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其上交的(简称:保险)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差额纳税
误区: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绝不是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