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50771-1-1.html靖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靖民一初字第 12 号原告王刚。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负责人李荣华。原告王刚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原告王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明脱、岑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 2024 年 2、3 月间与被告二分部经理李荣华分别签订两份劳务承包合同,一是《广西信发铝厂 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二是《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根据合同条款全部履行了义务,并经过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人工费 1380000 元,并出具给原告“欠条”为据,经原告多次追款,被告借各种理由不予给付,造成原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工程人工费人民币 1380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2、欠条,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3、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4、广西信发厂 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具有承包关系。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十一冶集团广西信发铝电工程项目部二分部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15 日、3 月 10 日签订了《广西信发厂 5#、6#分解槽基础及附属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和《广西信发靖西禄峒洗矿场土建工程劳务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