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以下简称兽药 GSP)检查验收工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和《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兽药 GSP 检查验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管理
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 GSP 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第三条 北京市农业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兽药 GSP检查员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兽药 GSP 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第四条 北京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和特别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 GSP检查验收;负责制订、修订兽药 GSP 检查验收规定;负责兽药 GSP 检查员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
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兽药 GSP 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 GSP 检查验收;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 GSP 的监督及跟踪检查
第五条 北京市农业局建立全市兽药 GSP 检查员库
兽药 GSP 检查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兽药 GSP 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兽药 GSP 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检查员第七条 兽药 GSP 检查员是在本市兽药 GSP 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第八条 兽药 GSP 检查员应该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 5 年以上兽药和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