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京国资发〔2024〕19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分类监管,细化分类考核,针对我市城市公用类企业特点,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1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城市公用类企业(指承担城市运营和安全保障等服务功能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和组织配置的总经理纳入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范围。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根据科学进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可持续进展能力;(二)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符合城市公用类企业特点的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相结合的业绩考核制度; (三)充分体现城市公用类企业的功能定位,切实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重点考核社会效益指标和主业成本费用,逐步提高城市公用类企业的经营效率; (四)充分运用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成果,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第五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两种形式。(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限为每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由于特别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第六条 考核实行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签约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3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