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电力公司有限空间作业防气体损害安全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24)、《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外单位进入公司所辖有限空间作业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循“谁批准、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谁作业、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现场作业班组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有限空间分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电力生产有限空间场所主要有电缆隧道、电缆管井、污水井、暖气沟等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职责第六条 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责任:(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管理的安全工作,落实有限空间管理的各项安全要求
(二)保证有限空间设施管理单位的安全投入,为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良好、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