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锅炉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阔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法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
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