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2011 年9 月6 日第六届云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实习及接收实习的条件 第三章 实习登记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五章 《实习证》管理 第六章 实习纪律 第七章 实习人员管理 第八章 实习内容和方式 第九章 实习考核 第十章 违纪处罚 第十一章 实习人员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经批准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规范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第五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实习及接收实习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 (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 除 外 ); (六)无 被 开 除 公 职或者被 吊 销 律师执业证书的记 录 。 3 第 七 条 拟 在 我 省 申 请 律 师 执 业 的 人 员 , 应 当 在 我 省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进行 实 习 。 司 法 部 或 者 省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第 八 条 申 请 接 收 实 习 人 员 实 习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实 习 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