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进一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 年第7 号令)、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云南省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 运 输 管理机构 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 会 责 任 ,为社 会 提 供 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 级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 运 输 管理机构 应当鼓 励 和支 持质量信誉等级 高 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 条 云南省交通厅 负 责 全省范 围 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云南省公路 运 输 管理局 负 责 具 体实施全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州 (市)、县 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负 责 组 织 领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州 (市)、县 道路 运 输 管理机构 按 照 本细则规定的职 责 ,负 责 具 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 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 分 为优良 、合格 、基 本合格 和不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