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组的地位及其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的法律地位,明确法定的事故调查参与单位,严格履行法定的事故调查职责,建立和谐高效的工作机制,维护事故调查组的统一性、权威性和纪律性,对于查明事故情况、认定事故原因和性质、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事故,十分重要
参与事故调查的单位
《条例》对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和参加单位分别作出了规定
(1)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在实践中,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同级工会通常都是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
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参加事故调查组的问题,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是有关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它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并且领导事故调查工作;如果授权或者委托其职能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不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人民政府设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
(2)事故调查的邀请单位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负有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责
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既有利于支持、协助有关人民政府部门调查处理事故,又有利于履行法定职责
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联系和配合,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的需要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这里需要注意三个问题:1)事故责任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是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的前提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有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之分,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又有刑事责任
有的责任人既要负行政责任又要负刑事责任,有的只负行政责任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