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单位车库有保管合同关系【案例】职工上班存放在单位车库内的电动车被偷
9 月 12 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财物损害赔偿案
一审判决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5 日内赔偿原告吴某人民币 2000 元
原告吴某诉称,2024 年 7 月 13 日,其在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上夜班,12 点下班时发现存放在公司车库内新的尼科尼亚电动车被偷了,价值 2400 元
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赔,但被告拒绝赔偿
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电动车 2400 元
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除劳动关系以外,不存在任何的保管合同、消费合同、车库租赁合同,对原告的电动车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即使与原告存在保管合同的关系,但由于是无偿保管,被告也无义务赔偿
庭审中,原、被告对失窃电动车价值 2000 元无异议
【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负责保护职工在上班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原告吴某的车辆存放在被告提供的车库内,双方即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在公司内虽设立了专门值班室且车库离值班室只有 5、6 米远,但其仍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原告车辆丢失
被告对原告车辆丢失应负赔偿责任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动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有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
lvban365
net/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